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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从无罪改判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8日02:3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 笔者昨天获悉,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跟踪监督的马鞍山市朱良钧与潘明道涉嫌共同受贿案件日前有了最终结果。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朱、潘两人的上诉,维持马鞍山市中级法院的再审一审判决。这意味着四年来一直备受争议的朱、潘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受贿问题得到了最终的确认。

  朱良钧以前是马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兼炉料公司经理(正处级),潘明道
原系马钢公司职工,1989年辞职。2001年12月和2002年3月,马鞍山市中级法院分别就朱良钧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和潘明道涉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朱、潘涉嫌共同受贿106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并没有认定,朱良钧因单独受贿和挪用公司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潘明道则被宣告无罪。朱良钧提出上诉和检察机关就两案都提出抗诉后,省高院于2003年2月17日分别作出裁定,驳回上诉和抗诉,全部维持原判。两案判决、裁定生效后,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下,2005年8月29日,省高院决定对两案进行再审,同年9月13日又作出裁定,分别撤销两案原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将案件均发回马鞍山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马鞍山市检察院将两案合并重新提起公诉,所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与原指控一致。该市中级法院今年2月21日作出再审一审判决,认定朱、潘两被告人共同收受广州群华公司经理林华群贿赂195800元的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这样,朱良钧被判刑期比原判增加了一年,潘明道则由无罪被改判有罪。

  再审一审判决宣判后,朱、潘两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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