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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车祸可否“先状告受害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8日02:44 重庆晨报

  我市民营运输公司高度重视“车祸赔偿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议修改部分条款

  26日,市高院副院长刘竹梅挂帅,带领民一庭、研究室、办公室、宣传处等部门的多位法官,专程到市工商联听取“车祸损害赔偿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意见。

  市工商联道路运输商会代表、我市主要的15家民营运输单位的老总,全部到会。他们对这个“审理指导意见”高度关注和重视,并提出了个人意见。

  车闯祸愿赔偿可否先告受害者?

  渝强公司老总:发生车祸后,受害人一方未与车方达成赔偿协议时,既不申请交警调解,也不向有关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车方为了及时救助伤者、弥补受害人损失,减少社会纠纷,主动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时,法院应以车祸事故案件予以受理。

  因此建议在意见稿中增加一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受害人未起诉的情况下,车方有权以原告身份起诉,并将保险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挂靠车辆出事公司想有限赔偿

  征求意见稿第2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运输业老总们对这条意见最大。他们说,公司对挂靠车辆仅有有限的运行支配权,公司只收取了管理费,不参与经营,双方也不存在实质的雇佣关系。因此,这条应修改为:挂靠经营车发生事故,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的连带赔偿责任。

  判定事故责任法官也称有难度

  有运输单位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只能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即使判决车方全赔,也很少对事故责任划分作处理,因此事故损失很难从保险公司处得到足额、合理的赔偿。

  因此,建议增加一条:法院审案时,应根据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划分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并作为担责赔偿依据。

  意见会上,法官却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让法官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很有难度。刘竹梅副院长表示,结合运输业提出的问题,市高院将进行有针对性的调研后,作为修改意见稿的重要参考。

  “车祸赔偿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活动将于本月30日截止。本报记者肖玉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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