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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元了断养父18年抚育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8日02:44 重庆晨报

  恩案例118年养育恩走到头五千元了断养父情

  案情回放

  原告刘×24岁,被告刘才×,55岁。刘×的亲生父亲早年去世,其母改嫁,刘×6岁时被刘才×收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关系恶化,并从200
3年起双方就不再有任何往来。刘×遂将其养父刘才×告上法庭,请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

  忠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才×收养刘某付出了一定的劳动,现在解除收养关系,应结合被收养人的经济状况给予一定补偿。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刘×给付5000元,作为对养父刘才×的补偿,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律师点评

  市律协的张世强律师:养父子关系的解除中,只要养父对养子尽了抚养的,养子均要对养父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由血缘决定的亲生父子关系是不能解除的。

  案例2儿凭对账单替亡父讨回12万债务

  案情回放

  2003年12月1日,汪甲以公司的名义与墙某、石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墙某、石某向汪甲购买价值14.3万余元的电器设备;墙某、石某应于次日预付2.3万余元,安装完毕后付5万元,其余货款在次年4月内分两次付清。

  合同签订的次日,墙某、石某预付货款2.3万余元,汪甲向墙某、石某提供了价值14.3万余元的电器设备,并安装调试成功。

  去年4月9日,汪甲夫妇不幸死亡,儿子汪乙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父母所列设备欠款对账单(无墙某、石某签字),遂诉至法院,请求墙某、石某支付尚欠货款12万余元。

  墙某、石某辩称,向汪甲购买价值14.3万余元的电器设备属实,但已按约定支付完了全部货款。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除预付货款2.3万余元外,墙、石二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付清余款,因此判决墙、石给付汪乙货款12万元。

  墙、石不服,诉至市三中院。日前,市三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维持一审判决。律师点评

  市律协民委会张世强律师:只要墙某、石某承认货已收到,那么举证责任就在这两人。墙某、石某应提供其已付清货款的证据而不能提供,故主张其已付清12万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如果两人不承认收到货,那汪乙就要承担将货交给对方的举证责任。

  案例3欠下前妻账还敢伪造借条反讨债

  案情回放

  吴某与王英(化名)2003年结婚。去年7月,两人离婚。在结婚前和离婚后,吴某先后两次出具借条,向王英借得现金11500元。吴一直不还钱,王英告上法庭讨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提起反诉,称王英在婚前曾向自己借款1.5万元,并出示了有王英署名的借据一张。王英当庭大喊冤枉,我哪里向他借过钱嘛?双方同时申请对借据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吴某所出示的借据系伪造。法院判决

  北碚区法院日前判决,吴某偿还原告借款11500元,并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

  市律协陶建律师:吴某在结婚前和离婚后的借款属于私人债务,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理应赔偿。

  案例43900元手机送丢快递公司赔20元

  案情回放

  市民黄小寅向沙区法院诉称,去年8月19日,委托重庆宅急送公司快递一部价值3925元的手机去上海。宅急送公司于当月29日确认手机丢失了。

  被告宅急送公司辩称,原告当时自己保装好后交付给公司托送的,我们并不知道原告托运的是手机呀,原告不能证明托运物就是价值3925元的手机!且原告的托运物未进行保险,公司只应按20元/公斤的赔偿限额进行赔付。根据重量,最多赔付原告20元。法院判决

  沙区法院一审判决,宅急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将黄小寅的货物丢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约定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被告按原告货物重量赔偿20元。律师点评

  市律协的张世强律师: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此案中原告要证明手机在运输中丢失,就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要证明运送的货物确实是手机,价值多少、型号是什么。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文创杨野李澜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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