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不适当 公民可建议省人大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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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8日05:5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向朝阳)从今年9月1日起,省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以及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规定,都要在通过或者发布后30日内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红头文件”“不适当”需要审查,都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日
本次制定的《规定》,对有关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并把规范性文件列为备案审查的内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后,由常委会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予以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存在下列6种情形:超越权限;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与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与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