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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不适当 公民可建议省人大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8日05:5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向朝阳)从今年9月1日起,省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以及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规定,都要在通过或者发布后30日内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红头文件”“不适当”需要审查,都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日
前,作出有关上述规定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简称《规定》)已经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次制定的《规定》,对有关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并把规范性文件列为备案审查的内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后,由常委会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予以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存在下列6种情形:超越权限;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与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与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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