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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建立"遗产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8日08:06 扬子晚报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省政府获悉,《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标志着文化大省的江苏在全国率先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已取得实质性进展。

  首次明确全省“遗产”保护范围

  《条例(草案)》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本条例保护:(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三)传统礼仪、节庆、体育等民俗活动;(四)传统手工艺技能和民间传统知识;(五)与第(一)、(二)、(三)、(四)项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六)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建立并公布“遗产档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附属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中小学应当将本地区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内容。

  杰出传承人可享受政府津贴

  《条例(草案)》规定:建立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命名制度;地方各级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建立档案;具有代表性或者做出重要贡献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获得杰出传承人称号的传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贴。

  导致“遗产”灭失要受罚

  按规定,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采取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措施,导致灭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侵占、破坏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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