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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全国人大代表跟踪监督案终审有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8日08: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合肥5月27日电(记者吴贻伙) 记者今天从安徽省检察院获悉,该省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跟踪监督的马鞍山市朱良钧与潘明道涉嫌共同受贿案件日前有了最终结果。安徽省高级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朱、潘两人的上诉,维持马鞍山市中级法院的再审一审判决。

  朱良钧当年是安徽省马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兼炉料公司经理(正处级),
潘明道原系马钢公司职工,1989年辞职。2001年至2003年间,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法院和该省高级法院分别就朱、潘两案作出判决和裁定,认为检察机关对朱、潘涉嫌共同受贿的指控不能成立,朱良钧因单独受贿和挪用公司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而潘明道则被宣告无罪。两案判决、裁定生效后,在安徽省部分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下,2005年9月13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又作出裁定,分别撤销两案原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将案件均发回马鞍山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本报曾多次报道)。

  今年2月21日,马鞍山市中级法院再审一审判决认定,朱、潘两被告人共同收受广州群华公司经理林华群贿赂19.58万元的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朱良钧系主犯,潘明道系从犯。该法院最后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两罪并罚判处朱良钧有期徒刑七年,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潘明道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再审一审判决宣判后,朱、潘两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该省高级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并作出了上述终审裁定。

吴贻伙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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