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四年前无罪四年后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8日08:35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吴贻伙)记者昨天从省检察院获悉,我省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跟踪监督的马鞍山市朱良钧与潘明道涉嫌共同受贿案件日前有了最终结果。4月30日,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朱、潘两人上诉,维持马鞍山市中级法院的再审一审判决。这意味着四年来一直备受争议的朱、潘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受贿问题得到最终确认。

  朱良钧当年是马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兼炉料公司经理,潘明道原系马钢公
司职工,2001年至2003年间,马鞍山市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院分别就朱、潘两案作出判决和裁定,认为检察机关对朱、潘涉嫌共同受贿的指控不成立,朱良钧因单独受贿和挪用公司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潘明道被宣告无罪。在省部分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下,2005年9月13日,省高级法院又作出裁定,分别撤销两案原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将案件发回马鞍山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今年2月21日,马鞍山市中级法院再审一审判决认定,朱、潘两被告人共同收受广州群华公司经理林华群贿赂195800元的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朱良钧系主犯,潘明道系从犯。该法院最后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朱良钧有期徒刑7年,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潘明道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朱、潘两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朱良钧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上诉人潘明道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再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