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无罪四年后有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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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8日08:35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吴贻伙)记者昨天从省检察院获悉,我省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跟踪监督的马鞍山市朱良钧与潘明道涉嫌共同受贿案件日前有了最终结果。4月30日,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朱、潘两人上诉,维持马鞍山市中级法院的再审一审判决。这意味着四年来一直备受争议的朱、潘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受贿问题得到最终确认。 朱良钧当年是马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兼炉料公司经理,潘明道原系马钢公
今年2月21日,马鞍山市中级法院再审一审判决认定,朱、潘两被告人共同收受广州群华公司经理林华群贿赂195800元的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朱良钧系主犯,潘明道系从犯。该法院最后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朱良钧有期徒刑7年,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潘明道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朱、潘两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朱良钧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上诉人潘明道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再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