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在沪人员车祸赔偿 标准等同上海市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8日12:2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 据《解放日报》报道,长期在沪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徐女士车祸身亡后,其死亡赔偿金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还是按上海城镇居民标准赔偿?26日,上海虹口区法院一审判令浦东新区某公司按本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者家属人身损害各类费用4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女士虽系农村家庭户口,但生前长期在上海居住、工作,应该以本市城镇居民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本案死亡赔偿金应为372900元。据此,法院作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