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拆违 法院判决只需赔偿材料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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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8日13:26 青年时报 | |||||||||
时报讯 宁海西店镇的胡某非法建了13间小屋,同村的高某认为对方的房子建在自己的祖坟上,要求经济补偿无果后,高某带人强行拆除了胡某其中的5间小屋。 前天,宁海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在建造小屋时投入了相关材料和人工,高某等人未经行政机关授权,擅自损毁小屋,对胡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赔偿材料费等损失。但因小屋系违章建筑,修复费用不予保护。因此,法院判决高某四人赔偿胡某材料费等共计18
2002年,胡某未办理有关土地使用的审批手续,就在自家楼房前的天井上,建造了13间小屋。2004年4月开始,高某一家人声称建这些小屋的土地是其祖辈的坟地,多次要求胡某给予经济补偿,但却遭到了胡某的拒绝。 去年3月30日早上6时左右,高某等四人携带工具来到胡某家,对小屋进行强行敲墙掀瓦拆门。胡某见情况不妙,就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等干警赶到时,其中5间小屋已被拆毁。 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了交涉,但未达成一致协议。胡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等人赔偿材料费、房屋修复费等经济损失4000多元及评估费2000元,并要求高某等人向其赔礼道歉。 法院结合证据后认为,高某等人的毁屋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胡某未办理有关的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擅自在自家屋前的天井上违章建造房屋,并未取得小屋的土地使用权,做法不当,属于违章建筑。 宁海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佑川说,胡某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就建造房屋,应依法予以拆除,但拆除违章建筑是有关行政部门的权力,公民个人无权擅自拆除,像高某这样的莽撞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时报驻宁波记者 章绍龙 通讯员 童晓静 严雪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