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增加投入供养农村牧区“五保”人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8日18:56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呼和浩特5月28日电(记者李云平)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在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增加投入供养农村牧区“五保”人员,进而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社会救助体系。 目前,内蒙古共有“五保”对象71000人,有敬老院785所,集中供养人数为14731人。由于经费紧张,全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低,分散供养人员待遇偏低,医疗问题突出
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全区农村牧区“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8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元,并要求将资金列入旗县、乡镇苏木财政预算,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同时要求当地政府出资,统一让“五保”对象加入新型合作医疗组织,逐步解决“五保”人员看病难的问题。 从2005年开始,内蒙古开始实施敬老工程,计划利用3年的时间,通过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投入,新建、改建、扩建敬老院650所,使全区“五保”人员集中供养率超过30%。目前,全区已投入敬老院建设资金8000多万元,新建及改扩建敬老院264所,“五保”人员集中供养人数增加了6781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