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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3.3亿文物抢险计划圆满结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02:40 北京晨报

  修缮方式

  给“患病文物”实施大“手术”

  2000年10月,当年北京市政府拨付给当年的修缮费用1.1亿元正式到账,而此时,当年的工程已经全部启动了。

  首批古建隐患消除

  除了调整过去的修缮方案,本着“修缮一处排险一处”的方针,北京市的文物修缮工作迅速启动。先农坛等第一批古建的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3.3亿工程对于北京市文物来说可谓是一场及时雨。”市文物局有关人员说,因历史原因,北京市的许多土木制古建并未按照合理的“5年小修,10年中修,30年大修”的轮回进行,多处古建该大修了只能小修,好比人的身体——该体检时不体检、不舒服也忍着,最终会积劳成疾,酿成大病。近十年来,北京市文物采取的修缮都是在抢险,这是在还历史欠下的修缮账。

  抢险先救工艺绝活

  这时,“抢救濒临失传的工艺”开始进入北京市文物的“抢险”内容——由于过去资金财力有限,许多该修的古建不能开工,一些没有活儿干的老师傅开始改行。针对这种情况,市文物局通过劝说老师傅参与编写文物修缮操作规程、验评标准以及术语词典等,尽量通过文字的方式把老师傅身上的绝活留下来。但这并不是最好的抢救方式,对工艺绝活的抢救还应该通过工程,利用言传身教的方式带徒弟。

  随着2000年“3.3亿计划”的启动,许多赋闲在家的老师傅有了用武之地,一批老技师纷纷走出家门,开始为北京古建的修缮工作服务。通过带徒弟的方式,一大批中国古建特有的工艺得到了传承,一批技术新生力量开始出徒并且可以独立工作,使濒临失传的工艺得到了保留。

  完善制度杜绝乱花钱

  “花钱是容易的,但花大钱却是件难事。”为了对北京市拨付的巨额修缮费用负责,市文物局完善了多项规章制度,如在全国率先在文物修缮工程中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全过程审计制度,与市财政、市审计部门共同编制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审计管理办法》,确保了花大钱不出纰漏。

  修缮资金

  9.3亿元8年“引出”60亿

  冬天滚雪球,雪球会越滚越大。北京市文物修缮投资实际状况也是一样。据不完全统计,仅3.3亿计划就带动了区县的配套资金50亿元人民币。

  3.3亿计划修缮98处古建

  截至2002年,北京市的3.3亿文物抢险计划圆满结束——3年来共修缮98处古建单位,包括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28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70项,共涉及128个工程;近60万平方米的古建得到修缮,许多占用文物单位的居民、单位从文物中腾退出去,如圆明园内的615个住户、13个驻园单位全部迁出,彻底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使历史景观得到了恢复;历代帝王庙、纪晓岚故居等5处古建在腾退后首次实现开放;团城演武厅等四十余处文保单位修缮后重新开放。

  人文奥运计划提升质量

  “在‘3.3亿计划’结束前,北京市文物的修缮工作又开始了新的、更为庞大的计划。”——即2003年至2007年结束的“人文奥运文物保护计划”——从2003年开始,北京市将在每年投资1.2亿元,利用5年时间使北京市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得到更好的保护,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王玉伟称,“3.3亿”大大缓解了北京文物的生存危机,而总投资达6亿元的人文奥运计划则在于提升文保单位的质量,彻底扭转原来被动抢险的局面,主动出击,遵守“保用并举,恢复景观”的方针,将北京市的文保单位成片整治,形成风貌。总体设想是——整治两线景观(中轴线和朝阜路沿线)、恢复五区风貌(什刹海风景区、国子监古建游览区、琉璃厂传统文化商业区、明清皇城景区和古城垣景区)、重现京郊六景(西郊风景名胜区、北京段长城风景保护区、帝王陵寝保护区、京东运河文化带、宛平史迹保护区和京西寺庙景区)、营造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基本格局。

  两年修缮文保单位121项

  根据这项宏伟的计划,北京市将有近百处文物单位得到修缮,整个文物保护单位景观将得到改善,通过安装避雷装置、消防、排水等基础设施,彻底消除文物的安全隐患。

  从2003年开始实施至今年,“人文奥运文物保护计划”已开工修缮33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57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31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共121项。

  而经粗略统计,北京市从2000年来至今,所采取的“3.3亿计划”和“人文奥运文物保护计划”,直接投资为9.3亿元,目前已带动的区县配套资金和社会资金超过60亿元。

  本版撰文 首席记者 杨玉峰

  背景资料

  什么是文物?

  文物,旧为礼乐、典章制度的统称。现在人们多把古代遗留的东西称为文物,但究竟什么是文物呢?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对保护文物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同时还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到国家的保护。”

  在《文物保护法》上述规定中,十分明确地指出了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我们认为,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也就是文物所包括的内容。

  由此,可以得知:

  第一,文物一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三个方面的价值。具体到每一件文物,不一定都具有三个方面的价值,但至少要具有其中一方面的价值,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文物。

  第二,文物应是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实物。不具备这一点,也不宜作为文物保护。

  第三,国家保护的文物具有广泛性,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各个方面的文物之间具有广泛和密切的联系。只有全面保护各个方面的文物,才能使文物的价值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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