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苦劝5小时杀人逃犯自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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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06:48 重庆商报 | |||||||||||||||
25日,本报办公室。记者张采兵在电话中劝阿牛自首记者徐元宾摄
昨日,本报记者劝阿牛自首的随笔上了大渝网记者徐元宾摄
商报图形朱小白制 “我再也不能忍受这种生活了!”在老家犯案致人死伤,一四川合江籍男子和同伙仓皇逃窜到深圳度过了4个月流亡生涯。25日晚,他通过一老乡电话联系上本报记者张采兵,渴望本报能为他提供咨询与自首见证,在张5个小时的耐心引导下,男子当即向合江警方自首。27日,合江警方通过他提供的线索,在深圳警方的配合下将另3名同伙全部抓获。 20:00第一次电话 神秘男深夜咨询自首 5月25日20:00许,正在本报值班的记者张采兵手机突然响起,“你好,是张记者吗?我想向你咨询一点法律问题……”电话那头传来一低沉并略微颤抖的男子声音,不等张采兵说话,男子一口气向张咨询了很多相关自首情节的法律知识。 曾当记者多年的张采兵在电话里耐心给对方讲解回答。10多分钟后,张向男子询问名字时,对方马上闭嘴不说话,随后匆匆挂断电话。张仔细一看,发现手机上的来电号码是来自异地。 21:30第二次电话 自称曾犯命案今在逃 正当张纳闷对方是谁时,21:30,手机再次响起,仍是那个异地电话号码打来的。电话那头的男子说自己是四川合江县人,叫阿牛(化名),今年21岁,是一名杀人逃犯,正在深圳躲藏。 据阿牛自述,今年元宵(大年十五),他和3名朋友在合江县老家一酒楼吃饭,与邻桌的五六名男子发生口角,听到对方说要教训他们,他和3名朋友当即从身上掏出随身所带的匕首将对方刺成1死1重伤。随后,4人乘长途客车潜逃到深圳。 电话里阿牛告诉张采兵,因无法忍受逃亡的惊吓,他精神已近崩溃,但害怕被枪毙,没有勇气向公安机关自首。他通过一个老乡了解到同为四川合江人的张采兵是一名老记者,于是他要来了张的电话号码,希望张能够给予帮助,并通过本报为他提供自首的见证,为获得从宽处理提供依据。 电话里阿牛情绪非常激动,不懂法的他仍犹豫自首后被警方重处,张采兵电话里对他进行耐心劝说,希望他不要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张无意间叫了他一声名字,没有想到,对方一听到自己名字突然非常紧张,再次挂掉电话。 22:30第三次电话 本报记者劝诫他自首 半个小时后,22:30,电话再次打来,“我决定了,明天我就一个人回老家自首,但我又怕在路上被别人认出来抓到公安局,我该怎么办?” 阿牛显然经过了一番强烈的思想斗争后作出了决定。但他表示自己只想一个人自首,不想出卖另外3人。 “你要明白,你自首后其他逃犯公安机关肯定要审问,他们想逃也是逃不掉。而且通过你配合公安抓到他们的话,你就有重大立功表现,对你的量刑也有利!”张采兵不停的在电话里给对方讲明法律和政策,争取让阿牛自首并协助警方抓获其他逃犯。 “你最好不要走,你一走,其他人肯定会跑,这样会给公安机关抓捕带来难度,最好的办法是你直接打电话到公安局去自首……。”张采兵在电话中鼓励阿牛自首立功。此时,矛盾中的阿牛又挂断了电话。 凌晨1:00第四次电话男子自首后坐等警方 当晚11时许,张采兵趁机将掌握的情况马上告诉了合江老家公安局的一个朋友,确认了该案的4人已被警方上网追逃。并获知,如果阿牛真能勇敢自首,在量刑上会得到从宽处理,如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另外的逃犯,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在判刑时得到进一步从宽处理。同时,张又给一律师朋友打去电话,咨询一些相关法律知识。 凌晨1:00,张的电话再度响起,“我决定听你的,刚才我已经给公安打电话自首了,我不走了,就在这里等公安过来,配合公安抓获另外几个人。”阿牛的声音有些颤抖。 4人曾立攻守同盟:不同时露面 26日下午7时许,合江警方抓捕小组乘机抵达深圳。 27日上午11时许,合江警方与深圳警方联手对阿牛等人居住的租赁房附近进行了周密的布控,将阿牛和正在屋里睡觉的另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目前,两地警方正在对4名疑犯进行移交工作。据他们供述,他们4人逃到深圳后,在罗湖区租下一民房一同住下。为不被警方抓获,4人立下攻守同盟:如果其中一人被警方抓获不得出卖其他3人;4人不能同时出现在一起;不能去抢劫(这样容易被警方抓获),只能小偷小摸……逃亡深圳4个月里几人从不与外界联系,甚至从没和家人联系。有时下苦力赚点小钱维持生活,常常是饱一顿饿一顿,一听到警笛心就发抖,惶惶不可终日。本版稿件均由记者 邱旭 采写 “劝诫随笔”今上大渝网论坛首页 26日,本报记者张采兵将自己对杀人嫌犯阿牛的劝解及阿牛的困惑写成随笔《苦口劝诫:潜逃半年的杀人犯终于自首了!》,并发到大渝网论坛“麻辣文学”论坛中,当即引起众多网民强烈回帖支持。今日该随笔将被大渝网直接挂在论坛首页。 刑法规定: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华称,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诉案情的犯罪嫌疑人可称为自首,对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对其可以在量刑上从轻或减轻处罚。如自首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法律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