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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举措保障违纪党员合法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07:40 扬子晚报

  本报讯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省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暨申诉复查工作年会上获悉,我省今年将全面推广审理助辩、申诉听证和乡案协审制度,以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保证依法依纪办案落到实处,推进案件审理方式的改革和创新。

  在党员违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案件查定并向当事人提出处分意见时,允许当事人在指定范围内委托一人帮助其辩护,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甚
至处分是轻是重都可以提出意见,符合事实的进行采纳,不经采纳的必须说明理由,并写进审理报告中提交纪委常委会或是监察部门办公会。目前,经过盐城和镇江等地的探索,我省审理助辩制已形成了权利告知、资格审查、查阅资料、谈话预约、实施助辩等步骤,操作程序进一步得到规范。

  案件审理结束后,当事人如不服处分,还可以提出申诉,受理机关按程序在一定范围内(一般是本人所在党组织)进行公开听证。参与听证人员和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经核实后,写入审理报告,形成书面意见答复给本人。今年,省纪委将选择一些多年申诉不止的老案进行公开听证,同时对个别长期解决不了的申诉问题或者久拖不决的申诉案件加强指导和督办。

  乡案协审则要求,乡镇查办的案件,由县(市、区)纪委审理室在质量上进行把关,但乡镇党委的处分权限不变,县(市、区)纪委审理室参与对乡镇所办案件的程序、事实、证据的把关,但不参与作出处分决定。此举目的在于弥补乡级案件审理中“只查不审”的不足,促进乡级案件审理质量的提高,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这三大举措将纪检监察机关的审理活动置于党员、干部的监督之下,使违纪案件处理逐步走向公开透明,既尊重和维护了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消除了群众对查处违纪案件的误解,增加了党员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信任,又有利于促进案件审理质量的提高,也对办案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郁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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