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电视剧拍摄禁止制作机构跑马圈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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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07:52 新华网 | |||||||||
新华网杭州5月27日专电 (记者张乐) 国家广电总局一项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对于已经予以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应当在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机拍摄。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司长李京盛称,此举将有效遏制过去电视剧拍摄制作过程中,一些制作机构“跑马圈地”的不正常现象。 李京盛司长27日在浙江横店举行的全国省级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培训会上
李京盛说,我国过去实行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在电视剧的管理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定的弊端。“去年我国电视剧立项审批达50000多集,实际拍摄完成的仅10000多集。”他说,如以前的立项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再拍摄的制度,制作公司在拍摄之前只需准备1500字左右的故事大纲,确定题材上报广电总局申请立项即可。虽然题材必须经总局批准后才可以拍摄,但立项的有效期长达两年,且总局不再批准其他电视制作公司申报的同类题材。并且两年后,上报公司如果没有拍摄这部电视剧,可以再次上报这个题材,总局仍将予以优先考虑。为避免审批受限,一些制作公司在没有成熟剧本和构思的时候就抢报题材、跑马圈地,更有甚者,占住题材之后又转卖给别人从中牟利。 他表示,新办法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之后,对于已经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剧目,如果广电总局接到在60个工作日后仍未开机拍摄的举报后,将对该电视剧的拍摄制作情况进行调查。如果该剧的申报机构无法提供足以证明其开机的拍摄素材等证据,一经查实,不仅备案公示作废,同时广电总局还将取消申报机构对该剧的制作资质,并在网站上公布。 另外,对于已公示的剧目,任何管理部门和创作机构及个人均可以在广电总局的政府网站上根据需要进行追踪、选购、合作、核实以及投诉,各制作机构可通过选题竞争、授权争议、司法诉讼等市场行为或司法手段解决题材撞车、重复拍摄等问题。(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