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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政府红头文件须报送人大备案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成都5月28日电 张晓东 胡强 省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检察院制定或参与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通过或者发布后30日内,必须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26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上述要求。该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指出,接到报送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省人大常委会将由专门工作机构审查
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是否与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是否不适当,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专门工作机构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认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撤销。

  该规定还提出,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以及公民对省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由省人大常委会转交省政府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对市、州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和县、乡一级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由省人大常委会转交市、州人大常委会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

  此外,26日还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界定了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内涵和程序,并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交付、提出、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经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认定。省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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