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成功调解一宗运输合同纠纷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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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08:51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 |||||||||
哈尔滨市维纳斯石材厂韩老板现在学“聪明”了。昨天,他又从广东云浮市购买了一批石材,找承运公司时,首先提出承运货物一定要先签定书面合同。韩老板的“转变”,来自他刚经历过的一宗纠纷给他的教训。 2005年3月,哈尔滨市维纳斯石材厂(以下简称石材厂)从广东省云浮市采购一批总价345087元的原料石材和设备,口头委托云浮市恒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浮公司)将其由
2006年2月9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当庭指出,其与云浮公司签订《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表明,货物托运人为云浮公司,收货人为崇伟。石材厂既非涉案货物的所有人,也非托运人或收货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辩称,云浮公司是受石材厂的委托来承运这批货物的,石材厂是这批货物的真正托运人,其与云浮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审理此案的邓宇锋法官考虑,虽然此案事实清晰,但石材厂当时是口头委托云浮公司承运货物,没有任何书面凭据证明自已是托运人。即使云浮公司承认双方委托关系,中海公司也很难服气。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的权利可能最终得不到保障。法官了解到,陆海通公司是本案运输的最终责任人,当事人都没有异议。多年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直觉到这个案件的突破口在陆海通公司。但如何做并非本案被告的陆海通公司的工作呢?法官经过考虑,决定双管其下,在自已做工作的同时,请云浮市交通委的同志协助做陆海通的工作。调解进行得缓慢而艰难。2006年5月15日,陆海通公司最终以赔付15万元和石材厂达成和解协议。石材厂随即撤回起诉。 石材厂和云浮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口头委托是双方的操作惯例。承案法官指出,口头委托虽然效率高,省事,但商业风险极大。在商业操作过程中不按法律规则办事,没有书面证据,发生纠纷后寻求法律救济很难。法官提醒,经营者要增强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签订书面合同,保存好双方商业往来的文件。(胡后波) (广州海事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