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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公益”首先要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10:39 法制早报

  □乐水(北京硕士生)

  上海市“见证文明行”市民DV团于日前正式成立。据悉,这支市民DV团有权抓拍闯红灯者并且通过媒体定期播放 ,而且这一民间自发团体实施的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已经得到官方负责人的认可。(5月22日《东方早报》)

  在公众道德状况普遍令人担忧的今天,以公益为目的的民间组织的努力,值得肯定和赞扬。但问题是,从法律上讲, 拍摄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就颇值怀疑。

  人类从茹毛饮血的野蛮社会进步到文明法治社会,一个最为明显的标志是私力救济范围的缩小和严格限制。

  一般而言,为现代法律所认可的私力救济包括两种,一种是自卫行为,即我们熟悉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另一种是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义务人之财产进行扣押或者对义务人之人身进行拘束的行为。法律认可的私力救济 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件,即为保护自己的权利之目的以及情况紧急。

  民间团体DV团的拍摄行为,一方面从“私权救济”上讲根本不具备私力救济的条件,另一方面从“公权授予”上讲 ,“法无授权即为非法”也说明其执法权并不存在合法性依据。在缺乏必要的合法性基础的前提下,行为本身以及行为的后果 都很容易造成对公众合法权利的侵害并受到绝对的质疑。

  如果说闯红灯等交通违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无疑义,那么,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惩戒和规范并不能以侵犯公民的其它 诸如肖像权、隐私权以及名誉权等权利为代价,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即便是公权力部门在对违章行为进行惩戒时,也要遵循程 序正义和权力边界的限定,更何况民间团体的“私力救济公益”行为。虽然其从目的上讲是向善的,但从手段上讲,却是在没 有任何合法性基础之下,将某种公权力置于不受程序和实体双重监督的“脱缰境地”,而这种有权力但却无责任的权力行使造 成的社会危害将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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