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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 保证人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10:51 法制早报

  案例发生于去年,我的朋友孟某向谢某借款10万元,借期为一年,我作为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 孟某去向不明,谢某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但我认为我承担的只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因而拒绝承担责任。请问 ,我的认识是否正确?李 峰

  律师视点: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 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即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 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上 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就本案反映的情况看, 主债务人孟某离家出走,去向不明,且未留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上述的第一种情形。因此,谢某有权要求你承担保证 责任。你在承担了还款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孟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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