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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访条例修订 向“出卖”举报者开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10:58 法制早报

  奖励作用式微——取消 规定处理期限——明示 泄密者负刑责——亮点

  □见习记者宋晓俐

  “新的信访草案出台之后,将从真正意义上保护举报者,使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2006年5 月25日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北
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等四项法规。

  恶性报复逼出新政

  “我们国家一直以来始终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早在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就发布了《信访条例 》,这是中国有关信访工作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曲新久说,《信访条例》实施9年,原《信访条例》 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信访工作的需要,因此,从国务院到各地方,开始陆续重新修订《信访条例》。北京市对信访条例 的修订工作相对展开较早。

  “之所以在最新的信访条例中加进保护举报者的内容,是因为近些年来,举报腐败分子的风险越来越大。”北京市信 访办副主任刘树年表示。因举报而遭打击报复的事件越来越多,性质越来越恶劣。因此在修订条例时,我们首先想到了要保护 举报者,这样才能保护人民群众有更大的积极性举报不良现象。

  保护举报人的条款:

  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

  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的时间:

  新最修订的草案中规定,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信访工 作机构以外的政府工作部门在收到信访请求后应当登记,并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处理。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 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不予受理的信访:

  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

  按照信访条例经过行政机关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请求。

  10类被禁止的信访行为

  ●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 ,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的;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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