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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社会文化下的刑诉理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11:21 法制早报

  □张进德

  平时很少去影院,但这两部电影却都是在影院里细细品味的:一部是1998年美国的《拯救大兵瑞恩》,另一部是 2002年的《英雄》。观片时并没有把时隔4年的两者做何联系。最近很偶然地读了对两位导演的访谈,有意思的是对标题 的简释:前者是“集体为个人而牺牲”,后者是“个人为集体而牺牲”。

  《拯救》讲述了一个发生在二战中的故事:瑞恩家三兄弟都已阵亡,小弟詹姆斯·瑞恩也在欧陆前线作战而生死未卜 。盟军司令马歇尔将军立即派出一支小分队去营救瑞恩,经过浴血奋战终获成功。《英雄》的故事则发生在秦伐六国的战国时 代,赵国几大剑客纷纷刺秦,接近成功的无名却听从残剑劝告最终选择放弃而被乱箭射死。残剑认为,当今只有秦王可统一中 国,一旦秦王被刺必定天下大乱,与天下人相比个人的痛苦就微不足道了。

  在西方,更加凸显的是个人的价值和发展,而在中国则是集体主义传统占据上风,更加看重个人为集体的献身精神。 两者之间谈不上孰优孰劣,但两种文化熏陶下的刑事诉讼理念却产生了不小的差异。美国的刑事诉讼奉行一种被德肖微茨教授 描述为“宁可错放十个罪犯也不误判一个无辜”的司法理念。霍尔姆斯大法官的看法也代表了美国司法界的主流观点:“罪犯 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曾经被称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涉嫌杀人案 件会在美国上演。警察的取证行为因违法被推翻,辛普森被无罪释放。其实几乎所有的美国人都相信他就是凶手,但人们大都 认可了法院的判决。

  同样的案件在中国却绝对是不可思议的。我国的刑事诉讼在形式上追求一种“实事求是”的崇高姿态,却至少要接受 两方面的拷问:为了“求是”,我们是要不择手段还是要对手段加以必要限制?在无法“求是”时,我们的执法者和司法者应 当如何面对整个刑事案件?我国也引入了无罪推定原则,当然要对警察的取证行为和法官的审判行为等进行严格规范,在案件 结果存在疑问时要“疑罪从无”,无条件地释放刑事被告人。司法实践中的答卷有时却并非如此。为了保护社会利益而惩治犯 罪,被告人个人的利益有时就显得渺小了。刑讯逼供的故事不断,东窗事发后办案人员面对镜头却也侃侃而谈,自己的动机是 无私的只是方式不当云云。

  刑事诉讼常被比作“一场一个人同一个国家之间的战争”。在这样的失衡局势下,法律对待被告人的态度其实也就成 为了衡量一国是否实现刑事法治的一个重要因素。犹太教义里有一句古训:“拯救一个人,就是拯救全世界”。我国的刑事诉 讼离它理想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无论如何,刑事诉讼的基础请从认真对待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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