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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的责任之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11:21 法制早报

  □土生阿耿

  (上海政法学院教师)

  去年10月,飓风“卡特里娜”重创美国南方地区。在这场灾难中,交通被隔断,救援无从说起。在万物黯然之时, 沃尔玛利用自身强大的物流系统与分支机构,主动放弃自身
的利润,充当起政府公共服务与救援的角色,全球瞩目,备受赞誉 。

  此前,在我国,有一场静悄悄的革命在进行。《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添了这么一个小小的内容:“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与国际大 公司的行为呼应,《公司法》首次吸收 “社会责任”条款,成为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亮点”。国家电网公司在今年3月份 率先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成为我国中央企业正式对外发布的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产生于中世纪

意大利沿海城市的康孟达组织,成为公司发展的始祖,其后几百年,公司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其终 极目标,特别强调公司自身利益以及由此给股东们带来的纯物质性恩惠。在这种背景下,逐利、贪婪成为公司的代名词,早期 资本主义社会的机器吃人就是明证,以此为症结,社会问题丛生。

  然而,另一个客观事实则是,公司与社会的牵连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对其劳动者、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活动场 所地的居民、公共安全等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越来越大,社会的发展对公司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也就是说,公司在谋求自身利润的同时,要关注社会问题,承担社会责任。1924年美国的谢尔顿首次提出了公司 社会责任理论,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但争论的结果还是赞成者成为赢家,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直接影响了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商 事立法。到20世纪70年代,全美有48个州通过了“明确地支持注册公司可以不通过特别的章程条款来资助慈善事业”的 法案。

  英国产业联合会总干事班汉姆爵士则直接指出,公司经营者不仅要照料好那些与公司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股东、职工 、客户和供应商,而且要照料好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和环境。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几乎是在这一时期,从理论、实践上 对公司社会责任有了前所未有的觉醒。

  可以说,我国新《公司法》及时确立了公司社会责任条款,是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立法要求。

  不过,立法上写入“公司社会责任”条款,仅仅意味着一种立法导向。要真正把这一条款付诸实施,必须要在追求自 身利益的同时,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标准,践行对利益相关者的关照义务。而根据全球最大的消费者研究和分析信息提供者— —市场研究公司TNS的研究结果,全球消费者都很有可能根据一个公司的社会和环境责任名声决定接受或拒绝这个公司。所 以,公司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反过来又会增加公司利益,促进公司发展。

  正如

福特汽车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比尔·福特曾经所说:“一个好的企业能为顾客提供优秀的产品和服务,而一 个伟大的企业不仅能为顾客提供优秀的产品和服务,还竭尽全力使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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