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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路引发的远大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11:25 法制周报

  湖南长沙市城区的东北部,有一条以企业命名的主干道,它就是“远大路”。10多年后,却因为“远大”这条路引 发了一场争“名”官司。

  2005年12月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远大”商标案。出乎意料的是,远大空调公司在此案中斩获 “驰名商标”。

  “远大”路引发的官司

  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坐落着两个具有重量级的民营工业巨头,他们就是“三一重工”和“远大空调”。

  5月20日,记者前往位于长沙县的远大空调有限公司——远大城。跨入这片区域,巨大的金字塔建筑让远大显得气 势蓬勃,十分醒目。

  1988年,远大空调落户长沙,1992年起,远大空调开始使用“远大”字号和“远大”商标。远大空调分别在 第11类商标和第37类服务上享有“远大”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后,长沙市将一条连接

芙蓉区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主干道命 名为远大路。

  2005年8月,远大空调意外发现,一个销售东风日产汽车的公司正在使用“远大专营店”的招牌,并在互连网上 使用“长沙远大”、“湖南远大”等标志。

  经调查,将“远大”作为汽车销售公司招牌的是湖南远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原名称为湖南风神汽车销售公 司。多年来,该公司一直在远大一路上从事经营活动,被圈内同行称为“远大店”。

  2004年8月,风神公司将经营地址变更到开发区内的中南汽车大世界,变更成现在的名称。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了这起商标案,至此,“远大”商标是否驰名则成为此案的焦点。

  据了解,驰名商标一旦认定以后,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商 标所受保护的范围很大。

  “远大”商标具有驰名基础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远大空调的现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尚不能延及被告风神公司使用的所属类别,原告 所持的“远大”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则很有必要进行查清。

  怎样才能确定驰名商标呢?长沙市中院民三庭庭长、担任此案审判长的何文哲认为,驰名商标应享有以下特征:在市 场上享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只能出自已经注册的商标。

  何文哲认为,目前在我国有两种途径可以确定驰名商标,第一种是最具普遍意义的,依照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相关规 定,经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确认。第二种则是通过司法认定的途径。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博士曾洁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司法途 径确认“驰名商标”应慎用。

  法院查明,原告对“远大”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连续使用时间超过5年。从1993年至2005年,原告 的生产经营状况一直处于稳步上升的状态。据统计,2000年以来,原告“远大”空调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

  近年来,远大空调每年能获取了有关部门、单位的荣誉称号,并选择央视、

湖南卫视、凤凰卫视等媒体进行宣传,获 得了很高的知名度。曾洁律师认为,“远大”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具有很大实力基础。

  法院裁决被告侵权

  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原风神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和字号,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取得的,通过了所有 正规审批程序。因此,被告使用“远大”字号有理有据。

  被告与原告从事的业务领域和经营范围根本不同,被告使用“远大”字号不会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者误认。

  原告持有的“远大”注册商标在空调行业确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还有待有权机关予以审查。即便原 告的“远大”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使用“远大”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因为被告事实上从未将“ 远大”作为商标在其商品和服务上使用。

  字号与商标之间虽有紧密的联系,但二者存在一定的区别,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

  针对被告提出的名号与商标区别,法院认为,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远大”标识起到了服务商标的作用,应当认 定其为服务商标。

  同时认为,被告从2000年8月至2004年8月,其经营地址为长沙市远大一路,使用“远大店”、“远大专营 店”等标识属于客观、正当描述其所在地理位置,不应为侵权。

  然而,其经营地址变更为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南汽车大世界之后,“远大店”不再具有指示地理位置的性 质,成为了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未注册商标。

  被告使用带有“远大”字样服务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远大”注册商标享有的在先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认定,远大空调公司注册的“远大”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作为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湖南远大汽车销售服务 有限公司应停止对原告远大空调有限公司的商标侵犯。

  本报记者刘俊实习生何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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