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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任务艰巨 强化领导责任是重中之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14:50 新华网

  新华网5月月29日消息:《领导决策信息》第21期上发表文章《强化领导责任是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文章指出,“目前,信访总量持续攀升的势头虽得到遏制,但信访工作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各地下一步继续深入推进这项工作应该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全文如下:

  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已实施一周年。国家信访局负责人在接受《人
民日报》采访时介绍,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一年来,整个信访工作形势向好的方面发展,信访总量持续攀升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呈现出“三个下降一个好转”,即信访总量下降、集体上访下降、初信初访下降、信访秩序好转的良好态势。全国信访总量持续12年攀升的势头不仅得到有效遏制,而且出现“拐点”。为进一步促进信访工作开展,从2月20日开始,全国信访干部先进事迹巡回报告团在30个省(区、市)巡回报告,4月28日,历时2个多月的全国巡回报告活动在北京圆满结束。此前的2月17日,全国信访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对今年的信访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目前,信访总量持续攀升的势头虽得到遏制,但信访工作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5月16日至17日,部分省(区、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座谈会在黑龙江召开。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在会上强调,要加大督办力度,切实解决信访问题,加强基层信访举报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各地下一步如何继续深入推进这项工作?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

  领导干部是信访第一责任人。原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就当前群众信访问题曾有过四个80%的提法,其中之一就是80%以上的案件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市县领导干部对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视而不见,是造成上访不断的主要原因。在这方面,甘肃省领导包案督办责任制的经验最为成功,4月,甘肃下发了《关于省委省政府领导包案督办信访突出问题及限期办结重点信访案件的通知》,将11宗重大信访案件“分包”给7位省级领导。在强调领导责任的同时,还要强化信访追究力度。2005年一年,河南省共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单位871个,干部686人,其中一票否决52个单位,撤职或免职53名干部。为落实信访责任制,《深圳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于今年4月发布施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出现八种情形将被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推动信访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信访工作不仅要强调领导重视,更要重视依法解决。2004年,浙江规定,凡省级领导下访去基层,必须聘请律师为顾问,商量解决涉法信访问题。2004年底,杭州成立律师信访顾问团,杭州市四套班子的领导,都配有一名律师,有下访工作时律师都将随行。而在上海,律师参与19个区县政府领导的每周四信访接待已形成制度。2005年,深圳市司法局与市信访办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关于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意见》,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以制度的方式确定下来。

  提升信访工作的科技含量。在强调领导重视和完善法治的同时,推进信访工作的科技含量显得日益重要。目前,上海市已将电子信息技术引入信访工作领域,该市徐汇区依托区政府门户网站,整合全区信息资源,于2005年7月建成了包括网上信访、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的“一体化”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信息系统实行“一网受理、电子传输”,这使得处理信访事项的时间不断缩短。同样是利用现代科技,黑龙江省不断创新,建立了信访工作的“三个网络”,即全省行政首长信访电话网络、省长电子邮箱和人民建议征集网络。

  信访工作一直被认为是老大难问题,虽然新的《信访条例》实施后,特别是“公安大接访”等活动开展后,一度出现的信访高潮得到缓解,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信访工作任务仍然艰巨,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领导在工作中多考虑群众利益,遵循“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强化责任追究,多从源头上找问题,抓规律,用更有效的信访工作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重庆:“四个规范”确保信访三级终结

  重庆市着力在信访工作程序的关键环节上做到“四个规范”:一是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主体;二是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三是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层级;四是规范文书格式及传送方式。该市通过实施“四个规范”,促使信访三级终结工作开展得更加有序,促使群众信访行为逐步走向程序化、理性化。

  山东:信访听证更加“透明”

  山东省政府对外公布,《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将于6月1日起实行。届时,有关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将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通过质询、举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信访事项。

  北京:重大信访可举行听证会

  5月2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该草案将信访工作的重心由以前对信访事项的抄、转、报,转向信访问题的落实和解决。人民政府及其有权处理的工作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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