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以上伤残军人100%报医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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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1:12 新京报 | |||||||||
市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新规出台,旧伤复发者医疗费按工伤保险执行 本报讯(记者相丽丽)自10月1日起,北京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将按新规定办理。依照该规定,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可100%报销医疗补助。昨日,市劳动、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发布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
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发布了《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本市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医疗保险,具体经办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和在乡残疾军人外,其他残疾军人按该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 具体报销比例是: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退休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100%比例报销,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按50%比例报销。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后,在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100%比例报销,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按70%比例报销。 《通知》中还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待公务员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另行制定。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