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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传播侵权可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1:52 重庆晚报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8号国务院令,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条例》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有侵权行为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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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种情形不需付酬

  《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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