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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中国电信.cn”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2:15 深圳商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定

  抢注“中国电信.cn”侵权

  广东天马广告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本报讯】两年前注册拥有中文域名“中国电信.cn”的广东天马广告公司诉中国电信集团一案,原定于5月29日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开庭,但因北京市的有关法院提出管辖权要移至北京审理,而没能正常开庭。

  约两个月前,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获悉该中文域名被位于佛山的广东天马广告公司两年半前注册后,遂向+投诉申请仲裁。该机构4月下旬裁决认为,广东天马广告公司作为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裁定该广告公司应将该中文域名转移给中国电信集团。而广东天马广告公司认为,他们是合法持有该中文域名“中国电信.cn”的公司,曾于5月初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享有对该域名的合法权益,对该域名注册的行为不构成对被告的侵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过一个多月的仲裁认为,在被投诉人天马公司注册争议域名前,中国电信已经取得“中国电信”商标的注册证书。被投诉人在明知“中国电信”商标的知名度,而自己对该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仍抢注,表明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作出将域名转移给中国电信的裁决。

  本案适用的争议解决办法也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天马公司认为,在今年3月17日后发生的域名争议问题均应适用新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也就是说,凡在2006年3月17日前未裁决的案件都应适用新办法来处理。新办法规定,“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中心不予受理”。该域名注册于2003年,已经超过两年,因此应该不予受理。但仲裁专家组却认为,根据今年3月17日生效的新“争议解决办法”规定,该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由于本案投诉人提交投诉书的日期为2006年3月14日,故应适用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因此没有接受驳回中国电信投诉要求。业内人士认为,即使因域名注册时间满两年仲裁机构不受理,投诉人也可提请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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