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擅自传播他人作品可罚10万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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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2:19 海峡都市报 | |||||||||
N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8号国务院令,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根据情况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