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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酒钢保卫战士” 首犯极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2:29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赵利芳 为您报道 去年4月5日,冠以“酒钢保卫战士”称号的酒钢保卫人员王小兵在工地抓捕盗贼遭盗贼捅刺致死。昨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8名被告各领其刑。法院以抢劫罪和盗窃罪两罪并罚处首犯极刑。

  2005年4月4日晚11时许,梁延军、金红伟(在逃)等6人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窜至酒钢榆中钢厂物流材料库,盗窃铜套等物。当几人盗窃得手将赃物向外转移时,被住在仓库
附近工棚中的务工人员廖某发现。几个盗贼上前围住廖某,威胁其不许声张。廖某被逼迫回房后,盗贼又开始继续作案。在房内的廖某立即向钢厂保卫科报案。随后,保卫人员王小兵和马君等人赶到现场。几盗贼见状扔下没有来得及转移出钢厂的部分赃物逃出厂外。凌晨2时许,逃出厂外的盗贼见无人追赶,再次翻墙进入厂区内准备偷运剩余赃物时,梁延军和李福彦被王小兵当场抓住。梁延军持刀捅刺王小兵和马君二人后逃跑。王小兵抢救无效死亡,马君重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延军等人在盗窃转移赃物时当场使用暴力威胁他人,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罪。梁延军、李福彦应对该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判为主犯。其余几人明知是赃物而转移,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或收购赃物罪、转移赃物罪,应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抢劫罪和盗窃罪两罪判处首犯梁延军死刑,判处李福彦无期徒刑;冯世伟等三被告也以该两罪领有期徒刑9年到11年,并被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剩下的其他三名涉案被告则以收购赃物罪和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1000元。(赵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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