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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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3:08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5月29日讯(记者 刘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其伤残待遇有哪些?省劳动保障厅作了明确规定。 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待遇,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
在我省就业的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外省农民工,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领取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0万元;二级为18万元;三级为15万元;四级为13万元。 (二)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5万元;二级为12万元;三级为11万元;四级为9万元。 (三)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9万元;二级为8万元;三级为7万元;四级为6万元。 在我省就业的因工死亡外省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领取的标准为:配偶为8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5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具体标准见下表)。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标准一次性领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 在本省设区的市之间流动就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本省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如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在《通知》下发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得再按《通知》的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