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关心议题应写入条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3:08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5月29日讯(见习记者 黄强)5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起草《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在近半个月的起草准备工作中,法律界专家、学者纷纷提议,条例草案应更贴近市民,诸如调解医疗纠纷、约束“霸王条款”等市民广泛关心的热点议题均应写入条例草案。 患者如受侵害可以找消协
长久以来,对于医疗纠纷是否应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条例调整,各方一直存在着争议。 专家们则提出,在医疗关系中,患者是接受医疗服务的自然人,目的是满足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依赖于各种各样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就此意义而言,医院与其他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没有任何实质的差别。因此,医患关系或医疗关系是一种消费关系,应该受到消法调整,并应写入条例草案。 对“霸王条款”要强制约束 仅靠经营者主管方干预,并不是真正解决“霸王条款”的方法。专家们建议,应该在条例草案中做出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的其他规定。 还有学者提出,应该设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现有“霸王条款”由消费者或者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社团组织代表消费者起诉,由法院宣告霸王条款无效。 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应抓紧建立 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专家认为应把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写入条例草案。 专家提出,从合同法的角度讲,卖方要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如果将存在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就已经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必须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补救。而从责任公平承担角度出发,危险由谁引入,并由此而获利,就应该由引入者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