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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频频出现背后的权利贫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3:18 舜网-济南时报

  张贵峰

  从2004年1月至2006年4月份,在两年多时间里,陕西省平利县交警大队共瞒报交通事故420多起,瞒报交通死亡人数52人,如此“成绩”使该交警大队成了“先进”。对此,该交警大队大队长陈衍平明确表示,“这是交警系统公开的秘密,大家都是这么做的,上面也知道这情况。”(详见今日本报A33版)

  如果说,煤矿生产领域内的事故瞒报,因为此前发生得太多,人们已经见怪不怪的话,那么,交警大队瞒报交通事故,则不能不令人大跌眼镜、惶恐不安了——在公共行政领域,还有多少部门在瞒报、还有什么事情是不能瞒报的?而瞒报频仍、有恃无恐到成为“内部公开的秘密”的地步,究竟说明了什么?

  当然,从表面上看,管理部门之所以对瞒报“乐此不疲”,在于管理部门与被管理对象之间有直接的利害关联,如官商勾结、政绩形象等等,所谓“不这样做过不了关,影响年终考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多了,影响当地政府形象”。但如果深究下去,又会发现事情其实不止于此。

  试想一下,如果平利县公众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也即,如果当地交警部门不仅要向上级报告,更要向当地公众汇报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并且对交警部门的政绩考评、是否“先进”,不仅由上级说了算,更要群众来定夺,那么,交警部门能瞒得住,并敢于去瞒吗?

  由此可见,瞒报之所以最终能从一种滥权冲动演化为一种滥权现实,与其说“容易滥用”的权力天性使然,不如说是权力规制环境欠缺的必然——权力滥用太容易、成本太低了,换言之,瞒报频繁出现折射的实际上是权利的贫困——公众对于权力知情并给予监督制约的途径、能力太贫困、太匮乏。一句话,凡是监督阳光照耀不到的权利贫困之地,必然是瞒报的“乐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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