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自将他人作品上互联网传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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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4:08 山西晚报 | |||||||||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8号国务院令,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受权于29日全文播发这个《条例》。 《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条例》明确要求,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