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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店招绵阳城管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4:4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绵阳城管是否具备行政执法权成为争议焦点

  绵阳市中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广告”)状告绵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绵阳城管”)一案,26日上午在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于该案的判决结果可能涉及绵阳城区55平方公里内众多店招的“生死”,因而在绵阳引起了极大关注。

  店招被拆城管挨告

  2002年3月,中兴广告在绵阳市一环路南段249号公司办公楼临街的墙面上,制作并悬挂了一块高1米、长10米的“中兴广告有限公司”店招。去年10月26日,绵阳城管给中兴广告发来一份《通知》,称该公司未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置广告牌,违反了相关规定,如不在2005年11月2日前自行拆除,城管方将组织相关部门拆除。今年2月9日,绵阳城管办将此广告强制拆除。

  中兴广告认为,绵阳城管的做法严重违法,于是将绵阳城管告上了法庭。

  是否合法庭上激辩

  5月26日,绵阳涪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交锋1:城管有无行政审批权?

  庭审中,绵阳城管为了证实自己对绵阳市的户外广告具有行政审批权,其代理人张红向法庭出具了2004年2月23日绵阳市政府绵府发[2004]52号《关于修订绵阳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

  张红说,修订后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表明:绵阳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工作。

  而中兴广告则表示,绵阳城管是事业单位,在“宗旨和业务范围”中,根本没有“行政审批”这项权力。至于绵阳市政府“52号文件”,本身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中“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绵阳市政府无权授权,绵阳市建设局也不能将自己的审批权委托给作为事业单位的绵阳城管行使。交锋2:城管有无行政处罚资格?

  法庭上,绵阳城管表示,中兴广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绵阳城管于去年10月26日就向中兴广告下发了限期拆除的《通知》,但对方拒不履行,因此才对其进行了强制拆除。”

  但中兴广告同样以绵阳城管“无行政处罚权”为由认定城管违法。其代理人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绵阳市政府的“52号文件”中,绵阳市建设局也没有授权绵阳城管进行行政处罚,因此绵阳城管不具行政处罚的法定主体资格。

  交锋3:强拆就凭一纸《通知》?

  对于绵阳城管的处罚程序,中兴广告也提出质疑:《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且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对此,绵阳城管的代理人表示,城管对中兴广告的行为不是“行政处罚”。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记者曹笑廖兴友摄影报道(短信代码:41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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