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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传播他人作品应支付报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6:32 深圳特区报

  网上传播他人作品应支付报酬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据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8号国务院令,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
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我国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已有原则规定,为什么还要就权利人的这项权利单独制定行政法规?

  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通过了《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以下统称互联网条约),互联网条约赋予权利人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该项权利规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国务院制定具体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就是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制定的。

  问: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鼓励创新。条例对保护权利人权益都作了哪些规定?

  答: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条例主要从以下方面规定了保护措施:一是,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人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二是,保护为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条例不仅禁止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而且还禁止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部件或者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三是,保护用来说明作品权利归属或者使用条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条例不仅禁止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而且禁止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四是,建立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问: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获取知识的需求,条例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哪些限制?

  答:条例以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在不低于相关国际公约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合理限制。一是,合理使用。条例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合理延伸到网络环境,规定为课堂教学、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目的在内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此外,考虑到我国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已购置了一批数字作品,对一些损毁、丢失或者存储格式已过时的作品进行了合法数字化,条例还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这些作品。二是,法定许可。为了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条例结合我国实际,规定了两种法定许可:其一,为发展教育设定的法定许可。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使用权利人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法定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支付报酬。其二,为扶助贫困设定的法定许可。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征询权利人的意见,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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