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父母为探望孩子起争执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7:12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5月29日讯平阴县一对夫妻离婚后,孩子小会(化名)随父亲生活,母亲可定期探望孩子。可父母双方却因小会的探视问题起了争执,使孩子不知所措。近日,经过执行法官的调解,小会可重新享受父母的疼爱了。 2005年10月,小会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小会随父亲刘某生活,母亲王某每周可以对小会进行一次探视,但二人没有就探视问题进行详细约定。离婚以后,
为此,刘某决定限制小会与王某见面,不让王某再对小会进行探视,小会也因不知听谁的话闷闷不乐。王某遂于2006年5月向平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某允许其探视小会。 执行法官多次找刘某调查,他表示王某随意接孩子会影响孩子的学习,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而王某表示开始并没约定是哪天探视孩子,所以并没违反规定,并且在家居住时间长是因为孩子不愿离开她,并不是她有意这样做。 执行法官遂对双方进行了多次教育,指出抚养孩子是双方的义务,不因父母的离异而失去对孩子的教育权,所以刘某限制王某探视的做法是错误的。但是王某随意接送孩子的确给刘某造成了不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所以也应加以限制。在执行法官的说服下,刘某与王某就探视问题重新达成了协议:刘某允许王某每周五下午将小会接回自己居住的地方,保证星期天中午送回。对于这一结局,小会也表示十分高兴。 相关链接 我国2001年修改通过的新《婚姻法》专门增加了对离婚父母一方“探视权”的规定。 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李明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