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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7:17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9日发布,自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条例明确要求,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故意删除
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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