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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传承人可享受政府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7:3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解悦) 具有代表性或做出重要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可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杰出传承人可享受政府津贴。《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第一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立法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列举方式进行了界定,内容包括:口头传
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传统礼仪、节庆、体育等民俗活动;传统手工艺技能和民间传统知识以及与上述内容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等。同时规定,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名单;对于列入濒危名单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抢救。如因地方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遗产项目失传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条例(草案)》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附属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为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开展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还规定,中小学应当将本地区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内容。

  据悉,《条例(草案)》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诸多权利: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开展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政府资助。(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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