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材料严禁转给被检举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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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7:3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解悦) 《江苏省信访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二审。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修改稿明文禁止“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并具体规定了“信访听证”内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晓桦在报告中说,在该条例草案初审中,有委员提
初审时,有委员提出,草案规定了信访听证,但对听证程序和要求没有规定。因此草案修改稿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编辑暴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