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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项目失传要追责到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8:17 南京晨报

  晨报讯《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首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立法保护的地方条例。

  《条例(草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列举方式进行了界定,既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又具有较强的可行性,这些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传统礼仪、节庆、体育等民俗活动;传统手工艺技能和民
间传统知识以及与上述内容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等。《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名单;对于列入濒危名单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抢救。如因地方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遗产项目失传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赋予了诸多权利: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开展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政府资助。对具有代表性或做出重要贡献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由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省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杰出传承人可享受政府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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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颖/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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