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项目失传要追责到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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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8:17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首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立法保护的地方条例。 《条例(草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列举方式进行了界定,既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又具有较强的可行性,这些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传统礼仪、节庆、体育等民俗活动;传统手工艺技能和民
《条例(草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赋予了诸多权利: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开展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政府资助。对具有代表性或做出重要贡献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由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省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杰出传承人可享受政府津贴。 ■相关新闻 南京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晨报讯(记者刘颖)记者昨天从南京市政府获悉,南京开始选拔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此次选拔将向重点民营企业倾斜,向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向高技能人才倾斜。记者了解到,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可不受单位性质、隶属关系限制,包括南京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非公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市管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政府特殊津贴评选。 作者:刘颖/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