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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特困户医疗救助标准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8:49 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晓婷)从6月1日起,被指定部门认定的精神病低保人员,每年除享受到调整后的每人每年80元门诊救助金外,本人还可以多得300元救助金。5月29日,记者从民政部门了解到,沈阳市将对去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调整,门诊及住院救助标准均有所提高,其中最高住院救助由原来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4000元。

  门诊看病每年每人多得20元

  去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政策,突破了以往“大病救助”的范围,对城市特困居民实行门诊和住院两种形式的医疗救助办法。

  原规定中,门诊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门诊救助金额为60元,经过调整后,门诊救助标准将提高到80元,仍旧可由家庭成员共享。门诊救助比例由70%提高到80%,即:门诊发生费用的20%个人承担,80%由医疗救助。

  需要医疗的特困居民首先进行门诊治疗,即先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并按规定比例享受限额救助。

  每人每年最高涨到4000元

  对有必要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病情可到区级定点医院、市级定点医院和急诊住院进行治疗。住院救助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最高3000元提高到4000元。住院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

  按原规定,住院救助要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认后,转入区级定点医院治疗,实行规定比例的限额救助。急诊住院的患者,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期间的费用,救助对象先全额垫付资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规定比例的限额救助。而自行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无论门诊和住院均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特病“6+1”救助提高

  目前,在全市16.8万左右的低保人员中,存在大约1.7万的“特病”人群,如精神病等。根据实际病情,这些低保户不需住院,但仅靠规定的门诊救助资金,治疗效果不明显。因此,本次调整中,在增加门诊救助费用及比例的同时,将建立特病门诊救助,对“特病”低保人员特殊救助。

  “特病”包括:参照沈阳市《医保特病体检认定标准》,被认定为六种特殊病种的低保人员;以及通过提供的相关资料,由区、县(市)民政局、卫生局联合审查,被认定为精神病的低保人员。

  符合“特病”条件的低保人员,每人每年在调整后门诊救助标准8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0元救助金由“特病”低保人员本人使用。近日,民政部门将联合劳动部门指定“特病”认定程序细则,低保户可持相关手续到定点医院认定。

  提高“三无”人员救助比例

  许多特困群众中的“三无”人员,因生病导致生活更加困难。对于这些人的门诊和住院救助比例,将统一提高到90%,个人只承担费用的10%。

  “三无”指的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赡养人员。“三无”人员的认定将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根据低保档案中的《“三无”人员认定表》认定,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在《就诊手册》的首页类别中注明“三无”并盖章。

  此外,因为患重病医治而使生活更困难的低保户,本人可提出申请,经过审认后,将在生活等方面给予进一步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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