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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大代表选举引进预选 以贿选当选者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9:04 南方新闻网

  本报讯 人大代表选举引进预选

  广东修订人大代表选举细则,对自我宣传、罢免门槛、贿选制裁等有明确规定

  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确定如何避免“暗箱操作”?候选人可以用何种方式“推销”自己?需要多少人才能联名提出罢免代表的要求?贿选应该怎样界定?

  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对以上问题都作了回答。

  据介绍,修订草案中不少修改是根据实践中的一些经验做的调整,同时也是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并更好地为今年下半年开始的市、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提供依据。

  意见不统一

  预选来决定

  实践案例:2003年5月15日,深圳高级技工学校校长、海归硕士王亮以“另选人”身份获得1308票,在深圳福田区第四届人大代表选举中胜出,而正式代表候选人则落选。

  现行规定:(选民直接选举中)选民、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依法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并应当全部交各该选区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由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如果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较多,可以采用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表达意见,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修订草案:……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的上限数,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解读:现行规定对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存在模糊的地方,对于如何酝酿,符合条件的谁上谁下往往成为争论的焦点,实践中容易导致“暗箱操作”。所以在修订中引进了“预选”这一更透明、更公开的做法,增加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的规定,同时删去了“反复酝酿”的内容。

  秘密写票处

  保选民隐私

  实践案例:秘密投票可以防止贿选者监督投票者。这方面,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了一些非常好的经验,比如设立秘密写票间。

  现行规定:选区应当设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每个投票站、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修订草案:选区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选民居住比较分散的选区,可辅设投票站进行投票选举。

  每个投票站、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投票地点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流动票箱必须符合保密的要求。他人不得围观选民填写选票,工作人员不得诱导选民填写选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当众开箱,公开计票。

  解读:在实际选举中,争议最多的就是投票、计票阶段。在熟人社会中,防止贿选最有效的手段是落实秘密投票。假如贿选者不能监督得到好处的人是否真正投自己的票,投票者就可能“阳奉阴违”,贿选者就不免“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样一来,贿选的动机就会得到有效的抑制。

  贿选已明确

  当选亦无效

  实践案例:打招呼,送钱财……以金钱方式贿选的做法在基层选举中时有出现。

  现行的规定尚未明确。

  修订草案: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务贿赂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解读:明确了“贿选”的概念,在细则草案中专门单列一章“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列出了破坏选举的几种情形。并明确,以“贿选”的方式当选无效。

  候选人或选民

  可以自我宣传

  实践案例:2003年4月,30多名居民的联名推选,使40多岁的肖幼美成为深圳市罗湖区12选区4名提名候选人中唯一的居民推荐候选人。她将自我介绍做成海报张贴到选区,引起争议。

  现行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作自我介绍。

  修订草案: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进行宣传介绍。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作自我介绍并回答选民的问题;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对候选人的宣传介绍以及候选人或者选民的自我宣传均要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有欺骗公众、损害他人的行为。

  解读:有人提出,“介绍”的方式过于简单,现在选民大都是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因此修订草案中明确了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候选人的宣传介绍工作,规范候选人和其他选民的自我宣传”。

  同时提出了“候选人或者选民的自我宣传”这样一个概念,实际上是默认了允许合法的自我宣传。

  提出罢免代表

  门槛有所抬高

  实践案例:2003年5月25日,深圳南山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33名选民,联名要求南山区人大常委会罢免新当选的人大代表、麻岭社区居委会主任陈慧斌。

  现行规定: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本选区选出的代表的要求。受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罢免要求、调查材料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全体选民。

  选区表决罢免代表的要求,由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

  修订草案: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本选区选出的代表的要求。

  对新当选的代表,不能在6个月内,以其执行代表职务不称职为由,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提出后,受理机关应当在2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符合法定人数,受理机关应在30日内启动罢免程序,并将罢免要求和理由、调查材料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全体选民。

  选区表决罢免代表的要求,由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表决投票会议。

  未获通过的罢免要求,一年之内不得以同样或者类似的理由再次提出。

  解读:考虑到直接选举中,选区的人数相差很大,选举乡镇人大代表时,有的选区只有选民百人左右,选举区县人大代表时,有的选区有几千人。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罢免县级人大代表要求的人数从选民30人以上联名,改为50人以上联名。在提高提出罢免门槛的同时,选举程序上也对罢免代表提出了诸多限制,避免随意性。

  采写:

  本报记者田霜月

  实习生刘洲

  (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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