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自我宣传被默认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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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9:22 金羊网-新快报 | |||||||||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昨提交人大常委会一审,若通过 新快报讯(记者廖颖谊)昨日,《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其中首次明确规定“候选人或者选民的自我宣传要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有欺骗公众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于1992年通过实施,并于1995年通过了修订。为了与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相关修改后的《选举法》相一致,为今年下半年进行的市、县(区)、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提供依据,省人大再次对细则作出修改。 这次《修订草案》中,值得注意的是新增了“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作自我介绍。对候选人的宣传介绍以及候选人或者选民的自我宣传均要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有欺骗公众、损害他人的行为。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过去曾被媒体广泛报道的一些选民的自我宣传的做法是合法的呢? 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正是因为过去的选举中出现了上述情况,故这一次修订中拟对此问题作出规范。“省里的法规作的是指引性的规定,其余的规范宣传的手段、方法、场所等等可由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再作明细规定。”投票结束应当众开箱公开计票 针对多年来各地对投票选举公正性的投诉,《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投票地点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流动票箱必须符合保密的要求。他人不得围观选民填写选票,工作人员不得诱导选民填写选票”的规定;且增加了监票员、计票员应“征得参加选举大会过半数选民同意”,“投票结束后应当当众开箱,公开计票”的内容。罢免代表禁止压制、报复 此外,对于选举中出现的贿选等违法行为,《修订草案》中也重新明确了罚则,其中规定对于以金钱或者其他财务贿赂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等四类行为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