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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9:24 黑龙江日报

  记者 董云平

  本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哈尔滨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按照《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哈尔滨市市区最低工资标
准调整为590元,即:将现执行的360元最低工资标准调至438元加“三险一金”152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对此有关部门要求:对于实施等级工资的人员,以及实施其他工资形式或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人员,只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货币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纳入市委市政府改革改制规划范围的国有企业涉及最低工资标准的,仍以调整前的最低工资标准评定。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补偿标准按国家批准的安置方案执行。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机械加工、基本建设、仓储运输和执行提成工资形式的餐饮、服务等行业,必须进行合理测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哈劳社发[2005]153号文件发布的非全日制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4.30元.小时、县级市2.60元.小时、县2.50元.小时的企业,已经考虑了“三险一金”缴费因素,此次暂不调整。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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