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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9:24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3月23日,本报A4版刊发了《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有新规定》一文,报道了西宁市政府对原《西宁市迁入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2003]145号)部分条款予以修订的消息。5月23日,记者从西宁市政府办公厅获悉,在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的基础上,《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出台,并已开始施行。

  离退休及军队转业退伍人员迁入户口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一)离退休后来西宁市定居且在市区有固定住所的干部、工人及其不在职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三)由上级批准安置在西宁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退役干部及其无工作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离(退)休证; (二)民政、人事部门安置手续;(三)房屋产权证明;(四)配偶无工作证明;(五)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报户口,申报时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任职命令及家属随军报告表;(二)配偶无工作证明;(三)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四)婚姻证明。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户口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一)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愿到西宁市就业的,可“先落户、后就业”;(二)入学前户口在我省的大中专毕业生暂未就业的,可在省、西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3年仍未就业的,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三)入学前户口在西宁市及市辖县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而且是非农业户口的,可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是农业户口的,可将户口落入省、西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3年仍未就业的,须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并按自愿的原则落为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毕业证书复印件;(二)毕业分配报到证复印件;(三)人事等部门录用证明复印件及用人单位的落户证明;(四)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毕业院校所在地户籍证明。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聘用人员迁入户口

  被西宁市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聘用,且在西宁市有住房,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西宁市急缺的技术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资格的工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可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毕业证书复印件;(二)聘用合同复印件;(三)资格证书复印件;(四)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五)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购买商品房人员迁入户口

  在西宁市市区购置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且取得房产证,并由本人实际居住的居民及其无工作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州县单位和国家、省直行业单位在西宁市购建住宅出售给职工的,其无工作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二)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三)婚姻证明;(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投资经商、创办企业人员迁入户口

  投资经商、创办企业、纳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一)在西宁市投资办企业的外商,一次性投资10万美元的,如本人不办理,可允许一名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二)在西宁市一次性投资50万元、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城南新区)一次性投资30万元、在西宁市市辖县一次性投资20万元,项目开工或开业后,引资单位出具证明,且有固定住所的,本人及无工作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三)在西宁市当年纳税2万元或3年累计纳税4万元以上的,在西宁市有固定住所的个体私营企业投资者、无工作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户口时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资证明书、项目开工开业证明或税票;(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四)婚姻证明;(五)房屋所有权证;(六)配偶无工作证明。

  具有西宁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迁入户口

  具有西宁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一)夫妻两地分居,投靠配偶的;(二)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三)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来宁投靠子女的;(四)父母双亡,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五)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婚姻证明;(二)户籍证明、出生证;(三)父母投靠子女需出具当地乡(镇)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身边无子女”的证明;(四)父母双亡投靠直系亲属的,需由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及民政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五)收养的需出具民政部门的收养证,寄养的需出具寄养协议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其他人员迁入户口

  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来西宁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相关证件,可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西宁市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按照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原则,逐步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西宁市郊区和市辖县的农村人口,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基本生活来源的,采取自愿的原则,允许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上述规定未涉及到的人员迁入户口,按原相关户口迁入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原《西宁市迁入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2003]145号)同时废止。(作者:何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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