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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修法 大陆配偶赴台团聚限制减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9:40 中国台湾网

  人民网5月30日电据台湾“中央社”消息,台“内政部”29日上午在“陆委会”委员会议提修正草案,为减轻基层员警负荷、落实保证人制度,未来大陆人民申请来台时,将不须由保证人将保证书送到户籍地警察机关办理对保手续。“内政部”并提报另案修正草案,将放宽大陆配偶在台团聚阶段,且在台湾地区育有已设户籍的十二岁以下亲生子女者,逾期停留六个月之内,将不受“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十九条,原管制年限一年的限制规定。

  据报道,台“内政部”29日上午在“陆委会”委员会议提报“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第二十条、“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五条、“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第十八条修正草案,“删除保证书应送保证人户籍地警察机关办理对保手续的规定,改由境管局进行实质查核”。

  台“陆委会副主委”刘德勋表示,依照现行规定,大陆人民申请入台时,应找一位台湾人为保证人,并由保证人将保证书送到户籍地警察机关办理对保手续,但这种做法已对基层员警勤务工作增加一定的负荷及压力,且大陆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团聚、居留或定居,经由警政机关的访查及境管局面(访)谈的实施,已足以替代警察机关办理保证书对保的功能,“内政部”因此检讨修正相关办法规定。

  他指出,监于大陆人民常因养育子女而疏于办理延期,以致在台逾期停留,遭管制一定期间不予许可来台。为免骨肉分离、在台子女乏人照顾,基于人道考量,因此放宽大陆配偶在台团聚阶段,且在台湾地区育有已设户籍的十二岁以下亲生子女者,逾期停留六个月之内,将不受“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十九条,原管制年限一年的限制规定。

  刘德勋表示,但丧失对于已设户籍的十二岁以下亲生子女权利义务的行使或负担者,不适用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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