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许可网上传播他人作品可罚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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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9:5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8号国务院令,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同时条例中有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必须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并明确规定和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复制这些作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违反以上规定,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条例有规定,在新闻作品、论文当中适当引用一些他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不向对方付报酬。该条例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据新华社电、《华夏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