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最低工资规定7月施行 违反规定标准须赔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9:5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李茗)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将被要求加倍支付赔偿金,《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最低工资不包括“三金” 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此规定:(一)各种经
最低工资标准至少两年调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低于平均工资的原则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要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