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保护主体是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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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9:58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进入一审程序。29日,省文化厅厅长章剑华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说,这个立法在全国属“率先”。这对于我省丰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是一道“福音”。 江苏非物质遗产的主要内容
苏州刺绣、宜兴紫砂陶艺、南通风筝、扬州清曲、镇江口述文学等以及各种礼仪、节庆活动,构成了江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内容。 2001年5月,起源于我省的“昆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首批“人类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实现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零的突破。2003年,“中国古琴艺术”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我省的“扬州广陵派”和“常熟虞山派”古琴艺术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 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条例草案界定,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保护: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传统礼仪、节庆、体育等民俗活动;传统手工艺技能和民间传统知识;与上述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等。 分级保护,确立名单 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建代表作名录和濒危名单。前者侧重杰出价值和典型意义,重传承和弘扬;后者重在抢救和保存。条例草案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级保护。省、市、县各级都要评定遗产代表作名录,其中的濒危名单,不仅要及时核定公布,还要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保护主体是政府 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本是民间传承,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民间自发传承已经比较困难。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主要是政府责任。条例草案规定,政府要在规划、财政、人才等方面负有责任。同时要对遗产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进行全面记录。除此之外,全社会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共同义务。 建立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命名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续传承,需要充分发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作用。条例草案规定了如何建立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命名制度。还规定了,具有代表性或者作出重要贡献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省政府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获得杰出传承人称号的传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贴。 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设密级 鉴于西南地区曾发生外国团体和个人不当攫取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现象,条例草案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列入保密范围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要依照法定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