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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10:51 新文化报

  “我们家这儿棚户区要改造了,可我这是公有房,不知该咋补偿?”连日来,本报的棚改政策解读栏目成为棚改区居民关注的焦点。

  解读:按《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原则上应先进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如拆迁前不进行房改,按照《长春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拆迁人,评估金额的80%与价格补贴金额和面积补贴金额补偿房屋承租人;对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拆迁人,60%补偿房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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