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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材料严禁转给被检举单位 并具体规定了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11:14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江苏省信访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二审。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修改稿明文禁止“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并具体规定了“信访听证”内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晓桦在报告中说,在该条例草案初审中,有委员提出,信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条例要充分体现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草案修改
稿明确了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如信访人有权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等。为切实保护信访人的控告、检举权利,草案修改稿作出禁止性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初审时,有委员提出,草案规定了信访听证,但对听证程序和要求没有规定。因此草案修改稿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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